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3 條
一八三 (參與沒收程序裁定之通知與記載事項) 法院關於免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裁量,應妥適衡酌程序耗費與免予沒收之結果,是否符合規範目的;所考量之訴訟經濟因素,例如:訊問證人、鑑定或勘驗所需時間及費用,訴訟程序是否過於冗長、繁複,致與沒收第三人財產所欲達成之效果顯不相當等均屬之。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免予沒收之旨應記載於筆錄。另刑法第三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減免沒收,雖不以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為必要,惟法院仍宜於裁判中適當說明裁量之理由(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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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3條,法院在免予沒收第三人財產的裁量時,應考慮程序耗費與免予沒收的結果是否符合規範目的。這包括考慮訴訟經濟因素,例如訊問證人、鑑定或勘驗所需的時間和費用,以及訴訟程序是否過於冗長、繁複,以致與沒收第三人財產所欲達成的效果不相符。如果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免予沒收,這個意見應該記錄在筆錄中。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5,即使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二項減免沒收財產不需要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的同意,法院仍應在裁判中適當地說明裁量的理由。 参考资料:《刑事訴訟法(法規函釋訴訟程序類)》,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fDtl.aspx?args=2F86B304F6D3ACD07E85B69FB97E4975F8F4E01135030794820EA31A74C2F86406A29DDC9F2CF94B496CF2FE9C007214D1F4D6D46A7110C1E9B536226A7F995904C926F2466B1C88BA3C0B67F96C1 ,存取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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