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三 (參與沒收程序裁定之通知與記載事項) 法院關於免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裁量,應妥適衡酌程序耗費與免予沒收之結果,是否符合規範目的;所考量之訴訟經濟因素,例如:訊問證人、鑑定或勘驗所需時間及費用,訴訟程序是否過於冗長、繁複,致與沒收第三人財產所欲達成之效果顯不相當等均屬之。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免予沒收之旨應記載於筆錄。另刑法第三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減免沒收,雖不以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為必要,惟法院仍宜於裁判中適當說明裁量之理由(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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