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四 (程序轉換規定)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第三人參與程序之理由、得為缺席判決之法律效果及對沒收該第三人財產事項具重要性之已進行及擬進行之訴訟程序;併同審判期日通知、相關之訴訟資料送達該參與人,以利其進行訴訟上之防禦。(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七、四五五之二十)
一八四 (程序轉換規定)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第三人參與程序之理由、得為缺席判決之法律效果及對沒收該第三人財產事項具重要性之已進行及擬進行之訴訟程序;併同審判期日通知、相關之訴訟資料送達該參與人,以利其進行訴訟上之防禦。(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七、四五五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