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4 條
一八四 (程序轉換規定)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第三人參與程序之理由、得為缺席判決之法律效果及對沒收該第三人財產事項具重要性之已進行及擬進行之訴訟程序;併同審判期日通知、相關之訴訟資料送達該參與人,以利其進行訴訟上之防禦。(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七、四五五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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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4條,如果法院根據聲請或職權裁定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應記載第三人參與程序的理由、缺席判決的法律效果以及對已進行和即將進行的訴訟程序具有重要性的事項。同時,必須將審判期日的通知和相關的訴訟資料送達給參與人,以利其進行訴訟上的防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和第455條之20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第三人的財產可能會被沒收,法院根據職權裁定命令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法院會在裁定中記載第三人參與的理由,例如可能與該財產有關的證據或其在案件中的角色。此外,法院還會通知第三人案件的審判期日,並將相關的訴訟資料送達給他們,包括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訴訟進程的資訊,以便第三人能夠進行防禦。 以上回答基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和第455條之20規定「法院應將沒收其財產事項之相關文書送達參與人,應送達者當包括與可能被沒收之財產範圍有關之文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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