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五 (參與人之權利) 行簡易、協商程序案件,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改行通常程序審判者,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應注意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利之行使,不受本案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調查證據之方式較為簡化之影響。(四五五之十八)
一八五 (參與人之權利) 行簡易、協商程序案件,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改行通常程序審判者,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應注意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利之行使,不受本案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調查證據之方式較為簡化之影響。(四五五之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