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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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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 (參與人到庭) 參與人於所參與之沒收程序,因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享有與被告相同之訴訟上權利,例如:刑訴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聲請迴避、第三三條第二項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第三三條第三項經法院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第四四條之一更正審判筆錄、第六八條聲請回復原狀緘默權、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等;並有本法總則編證據章規定之適用。參與人於法院調查被告本人之事項時,有作證之義務,此情形下,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二八、第二八七條之二,應準用證人之規定,參與人自不得主張緘默權,此於法律適用上,請一併注意及之。(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九、四五五之二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6條,參與人在參與沒收程序時享有與被告相同的訴訟上權利。參與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和第19條聲請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的影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經法院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一更正審判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聲請回復原狀,以及享有緘默權、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等權利。參與人還需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和第287條之2的證人規定,如果參與人在法院調查被告本人的事項時,有作證的義務,則不能主張緘默權。請注意,這些權利和義務的適用,還需要參考刑訴法的總則編和證據章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第18條 2. 刑事訴訟法第19條 3.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 4.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 5.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一 6. 刑事訴訟法第68條 7.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 8.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

  • 沒收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
  • 聲請迴避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緘默權名詞
  • 證據名詞
  • 詰問權名詞
  • 名詞
  • 第四五五條之二八、第二八七條之二條文
  • 證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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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6 條規定:「一八六 (參與人到庭) 參與人於所參與之沒收程序,因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就沒收其財產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