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六 (參與人到庭) 參與人於所參與之沒收程序,因準用被告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享有與被告相同之訴訟上權利,例如:刑訴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聲請迴避、第三三條第二項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第三三條第三項經法院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第四四條之一更正審判筆錄、第六八條聲請回復原狀、緘默權、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等;並有本法總則編證據章規定之適用。惟參與人於法院調查被告本人之事項時,有作證之義務,此情形下,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二八、第二八七條之二,應準用證人之規定,參與人自不得主張緘默權,此於法律適用上,請一併注意及之。(刑訴法四五五之十九、四五五之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