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七 (審判期日應向參與人告知事項) 沒收程序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依本編規定代理參與人為訴訟行為。法院就沒收參與人財產事項,於參與人到庭陳述對其權利之維護係屬重要或為發現真實等必要情形,得傳喚參與人本人到庭,傳票上並應載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法律效果。(刑訴法四五五之二一)
一八七 (審判期日應向參與人告知事項) 沒收程序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依本編規定代理參與人為訴訟行為。法院就沒收參與人財產事項,於參與人到庭陳述對其權利之維護係屬重要或為發現真實等必要情形,得傳喚參與人本人到庭,傳票上並應載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法律效果。(刑訴法四五五之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