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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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 (審判期日應向參與人告知事項) 沒收程序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依本編規定代理參與人為訴訟行為。法院就沒收參與人財產事項,於參與人到庭陳述對其權利之維護係屬重要或為發現真實等必要情形,得傳喚參與人本人到庭,傳票上並應載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法律效果。(刑訴法四五五之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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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法院在處理沒收程序案件時,參與人有權委任代理人到場,並且代理人應按照本法的規定代表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對於沒收事項中涉及參與人財產權益的情況,法院若認為參與人親自到庭陳述對於權益維護是重要的或者是為了發現真相等必要情況,法院可以傳喚參與人本人到庭。傳票上應該明確載明,如果被傳喚的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這將產生法律拘提的效果。(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455-21條)
- 審判期日名詞
- 沒收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傳喚名詞
- 傳票名詞
- 拘提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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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