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8 條
一八八 (參與人之詰問方式) 法院於審判期日對到場之參與人,應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二二踐行告知義務;記載於參與沒收程序裁定之訴訟進行程度若有變動,尤應注意再行告知。上開告知義務之踐行,應記明筆錄。(刑訴法四五五之二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8條,法院於審判期日對到場的參與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2踐行告知義務。這意味著法院在審判期間需要向參與人告知相關的法律事項和程序,以確保他們的知情權和適當辯護權的行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2的規定,告知義務的踐行內容應記明於筆錄中。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2:根據最新修訂公布的刑事訴訟法,於審判期間,法院應告知到場參與人有關訴訟的事項,確保他們的知情權和適當辯護權的行使。此修訂法條於何時生效? - 法庭筆錄:法庭在審判期間記錄案件討論和相關事項的文件。法院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告知義務的踐行內容清楚記錄於筆錄中,以作為案件審理的參考依據。這樣做有助於確保透明度和爭議的解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