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9 條
一八九 (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 沒收程序參與人就與沒收其財產有關之事項,所享有之詰問權,為避免延滯被告本案訴訟程序,宜於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詰問進行完畢後為之,且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至於為保障參與人反對詰問權之傳聞法則,則不在排除之列,故審判外之傳聞,縱對被告而言,已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而不受傳聞不得作為證據之限制,或依法本即毋庸再予調查傳喚(例如:被告之本案部分經法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等情形,法院仍應依法提供參與人詰問證人之機會,自不待言,此於法律之適用時,亦請一併注意及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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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根據第189條,當法院進行刑事訴訟案件的沒收程序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沒收程序參與人(指涉及沒收其財產的人)在問題相關事項上享有詰問權,但為了避免拖延被告本案訴訟程序,應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詰問結束後進行。另外,沒收程序參與人的反對詰問權不適用於交互詰問規則,然而,參與人的詰問權不在排除之列,即使對於被告來說,在某些情況下已符合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不再受到傳聞不得作為證據的限制,或根據法律已判定無需再進行調查傳喚(例如: 一些案件可能使用簡式審判程序),法院仍應依法提供參與人詰問證人的機會。在進行法律應用時應予以注意。(刑事訴訟法第455之2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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