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九 (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 沒收程序參與人就與沒收其財產有關之事項,所享有之詰問權,為避免延滯被告本案訴訟程序,宜於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詰問進行完畢後為之,且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至於為保障參與人反對詰問權之傳聞法則,則不在排除之列,故審判外之傳聞,縱對被告而言,已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而不受傳聞不得作為證據之限制,或依法本即毋庸再予調查傳喚(例如:被告之本案部分經法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等情形,法院仍應依法提供參與人詰問證人之機會,自不待言,此於法律之適用時,亦請一併注意及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