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 (參與人最終辯論權)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本案之事實、法律事項及科刑範圍辯論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依序進行辯論。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