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0

快速跳轉

一九○ (參與人最終辯論權)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本案之事實、法律事項及科刑範圍辯論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依序進行辯論。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0條規定,在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之事實、法律事項及科刑範圍辯論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依序進行辯論。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之24條,當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被告及辯護人已經進行過辯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再次進行辯論。審判長也可以要求再次進行辯論。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公平機會,使其能夠充分行使辯護權。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如果在一起盗竊案件中,參與人被指控涉嫌參與犯罪行為並沒收其財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該參與人可以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辯論後進行辯論,再次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辯護立場,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樣地,審判長也有權要求再次進行辯論,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 辯論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證據名詞
  • 沒收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科刑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再行辯論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0 條規定:「一九○ (參與人最終辯論權)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