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 (參與人最終辯論權)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之事實、法律事項及科刑範圍辯論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依序進行辯論。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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