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0 條
一九○ (參與人最終辯論權)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之事實、法律事項及科刑範圍辯論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依序進行辯論。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0條規定,在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之事實、法律事項及科刑範圍辯論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依序進行辯論。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之24條,當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被告及辯護人已經進行過辯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再次進行辯論。審判長也可以要求再次進行辯論。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公平機會,使其能夠充分行使辯護權。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如果在一起盗竊案件中,參與人被指控涉嫌參與犯罪行為並沒收其財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該參與人可以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辯論後進行辯論,再次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辯護立場,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樣地,審判長也有權要求再次進行辯論,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