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1 條
一九一 (裁定准許參與後之撤銷) 關於沒收參與人財產之裁判,應以參與人為對象,於判決主文對第三人諭知,且參與沒收程序係以參與人為特定對象,針對特定財產為範圍,進行審理,故判決結果無論該等財產應否沒收,均須逐一於主文內諭知,並於判決中說明認定所憑之證據與形成心證之理由。此與沒收被告財產之裁判,僅應諭知沒收之財產始需於判決主文中諭知,不予沒收部分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之情形不同。法院就刑事本案與沒收之裁判,原則上固應同時為之,但於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本案部分如有被告因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等情形,致無法賡續進行者,法院自得就參與沒收部分先為判決。(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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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1條,當法院進行沒收參與人財產的裁定時,應該對第三人諭知沒收決定。參與沒收程序是以參與人為特定對象,針對特定財產進行審理。因此,無論是判決結果是否沒收該財產,都需要在主文中逐一告知,並在判決中說明形成該結果的證據和心證的理由。這與沒收被告財產的判決不同,只需要在判決理由中說明未沒收的部分即可。對於刑事案件中的沒收裁決和本案的裁定,原則上應同步進行。但如果在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本案中的部分情況無法繼續進行(例如被告因疾病而無法出庭),法院可以先對參與沒收部分進行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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