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一 (裁定准許參與後之撤銷) 關於沒收參與人財產之裁判,應以參與人為對象,於判決主文對第三人諭知,且參與沒收程序係以參與人為特定對象,針對特定財產為範圍,進行審理,故判決結果無論該等財產應否沒收,均須逐一於主文內諭知,並於判決中說明認定所憑之證據與形成心證之理由。此與沒收被告財產之裁判,僅應諭知沒收之財產始需於判決主文中諭知,不予沒收部分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之情形不同。法院就刑事本案與沒收之裁判,原則上固應同時為之,但於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本案部分如有被告因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等情形,致無法賡續進行者,法院自得就參與沒收部分先為判決。(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