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二 (沒收判決之諭知) 參與人為關於沒收其財產裁判之受判決人,就其所受之沒收裁判,本得自行決定是否依刑訴法一般上訴之規定提起上訴。惟本案判決經合法上訴者,相關之沒收判決縱未經參與人上訴,因為本案判決上訴效力所及,視為亦已上訴,故此部分沒收裁判之參與人亦取得於上訴審參與人之地位,法院仍應對其踐行相關之法定程序。至參與人僅就本案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欠缺上訴利益而不合法,自無上訴效力及於相關沒收判決可言。若當事人就本案判決未上訴,僅參與人就其所受沒收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本案判決即已確定,法院應妥速檢卷送檢察官執行。(刑訴法四五五之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