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2 條
一九二 (沒收判決之諭知) 參與人為關於沒收其財產裁判之受判決人,就其所受之沒收裁判,本得自行決定是否依刑訴法一般上訴之規定提起上訴。惟本案判決經合法上訴者,相關之沒收判決縱未經參與人上訴,因為本案判決上訴效力所及,視為亦已上訴,故此部分沒收裁判之參與人亦取得於上訴審參與人之地位,法院仍應對其踐行相關之法定程序。至參與人僅就本案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欠缺上訴利益而不合法,自無上訴效力及於相關沒收判決可言。若當事人就本案判決未上訴,僅參與人就其所受沒收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本案判決即已確定,法院應妥速檢卷送檢察官執行。(刑訴法四五五之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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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2條,參與人對於其所受沒收裁判,有權決定是否提起上訴。然而,如果本案判決已經經過合法上訴,則相關的沒收裁判也視為已經上訴,參與人也獲得了上訴審參與人的地位,法院仍應對其進行相關的法定程序。如果參與人僅就本案判決提起上訴而缺乏上訴利益,則該上訴是不合法的,對相關的沒收判決沒有上訴效力。如果當事人對本案判決沒有提起上訴,而參與人只對其所受的沒收判決提起上訴,則該上訴對本案判決沒有影響,本案判決即已確定,法院應該將案卷及時送交檢察官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規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2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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