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3 條
一九三 (上訴範圍及上訴爭點之限制) 刑訴法第一三三條及刑法第三八條之三,分別就保全扣押裁定及未確定之沒收裁判訂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規定,故法院於撤銷沒收確定裁判後,該沒收標的若經保全扣押或尚有其他未確定之沒收裁判存在,宜併採取適當之禁止措施;若未經保全扣押,宜採取適當之保全措施,以落實上開規定禁止處分之效力。(刑訴法四五五之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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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3條,該條規定了關於上訴範圍及上訴爭點之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和刑法第38條之三,保全扣押裁定和未確定之沒收裁判分別訂有禁止處分的效力規定。因此,如果法院撤銷了沒收確定裁判後,如果該沒收標的已經受到保全扣押或還有其他未確定的沒收裁判存在,應當採取適當的禁止措施。如果沒有進行保全扣押,應當採取適當的保全措施,以確保禁止處分的效力得以實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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