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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4 條

一九四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裁判) 撤銷沒收確定裁判程序,係對於沒收裁判前,因可歸責於其本人之事由,未參與沒收程序之財產所有人,賦予其於判決確定後主張權利之機會,並非審查沒收裁判之妥當與否。撤銷沒收確定裁判後,應重新踐行合法之訴訟程序;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與沒收程序。(刑訴法四五五之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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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4條,撤銷沒收確定裁判程序是指在沒收裁判前,因非可歸責於其本人之事由而未參與沒收程序的財產所有人,有權在判決確定後主張其權利的機會。此程序並非審查沒收裁判的正當性或相關問題,而是為了確保該財產所有人能在裁定後回復原訴訟程序中參與沒收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3,一旦撤銷沒收確定裁判,應重新進行合法的訴訟程序,並且聲請人在回復原訴訟程序之後當然可以參與沒收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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