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5 條
一九五 (撤銷沒收確定裁判效力)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就刑訴法第四五五之三五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沒收之前提要件提出證據;其中與沒收財產事項有關之刑事違法事實存在部分,並應負說服之責任。(刑訴法四五五之三五、四五五之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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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5條,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應提供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5第2款至第4款所定的沒收前提要件的證據。而其中涉及沒收財產事項的刑事違法事實的部分,檢察官還應承擔說服的責任。這意味著檢察官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需要提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涉及沒收財產的刑事違法事實,並要能夠說服法院接受這些證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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