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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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之一 (依保安處分聲請意旨對人身自由拘束程度,區分種類而分別適用其程序) 法院就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之保安處分,應依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別適用其程序。(刑訴法四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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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第196-1條是關於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的法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法院應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來處理保安處分的相關案件。這意味著在處理不同種類和拘束程度的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時,法院應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程序來進行審理。
- 保安處分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拘束名詞
- 刑法法規
- 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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