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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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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之一 (依保安處分聲請意旨對人身自由拘束程度,區分種類而分別適用其程序) 法院就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之保安處分,應依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別適用其程序。(刑訴法四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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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第196-1條是關於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的法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法院應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來處理保安處分的相關案件。這意味著在處理不同種類和拘束程度的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時,法院應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程序來進行審理。

  • 保安處分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拘束名詞
  • 刑法法規
  • 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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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1 條規定:「一九六之一 (依保安處分聲請意旨對人身自由拘束程度,區分種類而分別適用其程序) 法院就刑法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