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六之三 (明定辯護人閱卷權及受處分人之卷證獲知權)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法院受理前項案件,受處分人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受處分人醫療之虞,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者,法院得限制之。 法院受理第一項案件,受處分人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經法院許可而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法院依前二項對受處分人所為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上述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刑訴法第四八一條之四另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刑訴法四八一之四)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9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