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4 條
一九六之四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得斟酌個案情形,命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或提出必要之證據及說明,並宜以適當方式使受處分人及輔佐人知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裁定之旨。(刑訴法四八一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的事項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96-4條。該條規定,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時,除非顯示無必要,應指定特定日期傳喚被處理的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和輔助人,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可以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檢察官在庭上陳述申請的理由或提供必要的證據和說明。法院也可以以適當的方式告知被處理的人和輔助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到場,並在不需要他們陳述意見的情況下作出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法院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這項規定適用於受理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該條還規定了法院應該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和輔助人的要求。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法院可以根據個案情形的考慮,命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或提供必要的證據和說明,並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受處分人。 根據這些法規,可以看出當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對被處理的人有責任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確保檢察官、辯護人和輔助人也能在案件中表達他們的意見。這有助於保障訴訟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當性。此外,法院在個案的具體情況下有權考慮是否需要命檢察官到場陳述申請的理由或提供必要的證據和說明。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亦補充了法院在這方面的權力和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