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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5 條

一九六之五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宣告之程序保障)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案件,宜斟酌個案情節及必要性,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受理前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準用刑訴法第四八一條之三至第四八一條之五規定: (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二)其他經法院依據個案具體審酌其可能限制基本權之方向、程度,而認有必要。(刑訴法四八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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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6-5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1. 對於受處分人(如保安處分)以及其辯護人或輔佐人,法院在裁定之前應給予其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2. 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法院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至第481條之5的規定。 a. 如果檢察官聲請根據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停止強制治療,法院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至第481條之5的規定辦理。 b. 如果經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審酌後認為有必要限制被告的基本權利方向和程度,法院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1之6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確保法院在做出裁定之前充分考慮到案情和必要性,並給予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20001&flno=41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20001&flno=47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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