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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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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之五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宣告之程序保障)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案件,宜斟酌個案情節及必要性,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受理前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準用刑訴法第四八一條之三至第四八一條之五規定: (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二)其他經法院依據個案具體審酌其可能限制基本權之方向、程度,而認有必要。(刑訴法四八一之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6-5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1. 對於受處分人(如保安處分)以及其辯護人或輔佐人,法院在裁定之前應給予其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2. 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法院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至第481條之5的規定。 a. 如果檢察官聲請根據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停止強制治療,法院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至第481條之5的規定辦理。 b. 如果經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審酌後認為有必要限制被告的基本權利方向和程度,法院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1之6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確保法院在做出裁定之前充分考慮到案情和必要性,並給予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20001&flno=41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20001&flno=474

  • 名詞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第四八一條之三至第四八一條之五條文
  • 第九一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基本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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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5 條規定:「一九六之五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宣告之程序保障)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