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六之五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宣告之程序保障)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案件,宜斟酌個案情節及必要性,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受理前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準用刑訴法第四八一條之三至第四八一條之五規定: (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二)其他經法院依據個案具體審酌其可能限制基本權之方向、程度,而認有必要。(刑訴法四八一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