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六之五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宣告之程序保障)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案件,宜斟酌個案情節及必要性,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受理前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準用刑訴法第四八一條之三至第四八一條之五規定: (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二)其他經法院依據個案具體審酌其可能限制基本權之方向、程度,而認有必要。(刑訴法四八一之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96-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