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六之六 (不起訴處分或裁判後,檢察官聲請宣告保安處分時之程序準用)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案件,其聲請意旨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八一條之三至第四八一條之五規定;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八一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刑訴法第四八一之七)
一九六之六 (不起訴處分或裁判後,檢察官聲請宣告保安處分時之程序準用)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八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案件,其聲請意旨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八一條之三至第四八一條之五規定;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八一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刑訴法第四八一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