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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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通緝書之記載與撤銷通緝) 通緝書應依刑訴法第八五條之規定記載。如其通緝之原因消滅,或已顯無通緝之必要時,應即撤銷通緝,予以通知或公告之。 (刑訴法八五、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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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规定,法庭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通緝書所记载的规定进行。如果通缉的原因消失或者已经没有通缉的必要,应该立即撤销通缉,并进行通知或公告。根据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通缉令应由檢察官或法院发出,内容包括被通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相貌特征以及通缉的原因等。在通缉令撤销后,应当通知檢察官或法院,并进行相关记录。 参考资料: 刑事訴訟法第85條和第87條
- 通緝書名詞
- 撤銷名詞
- 通緝名詞
- 第八五條條文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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