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二十四 (
通緝書
之記載與
撤銷
通緝
) 通緝書應依刑訴法
第八五條
之規定記載。如其通緝之原因消滅,或已顯無通緝之必要時,應即撤銷通緝,予以通知或公告之。 (
刑訴法
八五、八七)
找編章節
§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