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之一 (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要件) 法院於審判中,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訴法第九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必要時得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既許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自不得逕行限制之。 限制出海之範圍,包含所有得利用出海逃匿之方式,惟仍應審酌個案情節,於保全被告或證據之必要範圍內為之,故限制出海之裁定非不得附有「得搭乘國內核定航線(含外、離島航線)之交通船」、「得許漁(船)員於領海範圍內出海作業」或「得在領海範圍內從事水上休憩活動」等條件,以兼顧被告權益或生活需求。(刑訴法九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