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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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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之五 (限制出境、出海之撤銷與變更) 偵查中法院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前,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並為必要之斟酌;變更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宜徵詢並斟酌檢察官之意見。 法院為前項徵詢時,得限定檢察官陳報其意見之期限。此項徵詢,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式行之,並作成紀錄。逾期未為陳報者,得逕行裁定。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於案件起訴繫屬法院時,其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並當然屆至,法官收案後,如認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消滅或其必要性已失或減低者,得依職權或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之。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者,均應儘速通知被告。(刑訴法九三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在進行限制出境、出海的撤銷或變更前,法院應徵詢檢察官的意見並斟酌其必要性。如果決定變更限制出境、出海,也應詢問並考慮檢察官的意見。 2. 法院在徵詢檢察官意見時,可以限定檢察官陳報意見的期限。徵詢檢察官意見的方式可以是透過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的方式,並且應留下紀錄。如果檢察官逾期未提出意見,法院可以直接做出裁定。 3.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對於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並非當然屆至。一旦案件移送法院,法官在接收案件後,如果認為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已經消滅,或者其必要性已經降低,就可以根據法官的職權或被告及其辯護人的聲請來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除非無法通知到被告的住所或居所,否則法院在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後,應儘速通知被告。 這些事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之5條。

  • 限制出境名詞
  • 撤銷名詞
  • 偵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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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5 條規定:「二十四之五 (限制出境、出海之撤銷與變更) 偵查中法院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前,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