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二十五 (即時審問與羈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係指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之法院審查及其救濟程序。但不包括法院已裁准羈押後之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等程序。 拘提逮捕被告到場者,或法院於受理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聲請,經人別訊問後,除有刑訴法第九三條第五項但書所定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及深夜始受理聲請者之情形外,應即時訊問。所謂「即時訊問」係指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例如辯護人閱卷、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法官閱卷後始進行訊問、為避免疲勞訊問而令已長時間受訊問之被告先適當休息後再予訊問等情形,均屬不必要之遲延。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無羈押必要,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刑訴法三一之一、九三、九三之六、一○一至一○一之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是指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的法院審查及其救濟程序。然而,這不包括法院已經裁准羈押後的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等程序。 根據以上內容,法院在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包括: 1. 即時訊問與羈押:法官應在拘提或逮捕被告到場後立即進行訊問,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深夜訊問未能在當天完成、被告或辯護人請求等情況,不應有不必要的遲延。如果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應立即釋放被告或採取其他措施,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等。 以上回答參考了《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特別是刑訴法第25條以及相關的第31之一、93、93之六、101至101之二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