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 (即時審問與羈押)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係指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之法院審查及其救濟程序。但不包括法院已裁准羈押後之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等程序。 拘提或逮捕被告到場者,或法院於受理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聲請,經人別訊問後,除有刑訴法第九三條第五項但書所定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及深夜始受理聲請者之情形外,應即時訊問。所謂「即時訊問」係指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例如辯護人閱卷、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法官閱卷後始進行訊問、為避免疲勞訊問而令已長時間受訊問之被告先適當休息後再予訊問等情形,均非屬不必要之遲延。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無羈押必要,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刑訴法三一之一、九三、九三之六、一○一至一○一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