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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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訊問被告之態度與方式)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訊問時,應出以懇切和藹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被告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除被告同意續行訊問外,應即停止訊問。(刑訴法九五、九七、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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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了訊問被告的態度和方式。根據這條規定,訊問被告必須先告知犯罪嫌疑和所犯所有罪名,如果犯罪嫌疑後續發現應變更的罪名,也需要再次告知。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做陳述。被告有權選任辯護人,如果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法律扶助的資格,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被告也有權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在訊問時,法院應以懇切和藹的態度進行,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如果被告有多人,應分別進行訊問。被告要求對質的情況下,除非沒有必要,否則不得拒絕。如果沒有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經選任辯護人,除非被告同意繼續訊問,否則應立即停止訊問。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修正刑事訴訟法。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 證據名詞
- 脅迫名詞
- 利誘名詞
- 詐欺名詞
- 對質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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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