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 (訊問被告之態度與方式)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訊問時,應出以懇切和藹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被告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除被告同意續行訊問外,應即停止訊問。(刑訴法九五、九七、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