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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二十七 (訊問被告) 訊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加重要件、量刑標準或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更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置之,遇有被告或共犯自白犯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鞫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之調查,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刑訴法九六、一五六、一六一之一、一六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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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訊問被告時,不僅要辨別犯罪事實是否存在,還應特別關注與犯罪構成要件、加重要件、量刑標準或減免原因相關的事實。如果被告提出有利的事實,應詳細研究並明確了解,並且應對其證明方法和調查途徑進行層層追求,不能忽視。如果被告或共犯自白有關犯罪的情況,仍應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詳細檢驗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僅僅以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對於可以作為證據的被告自白的調查,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應在相關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進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交互詰問制度是被告的重要訴訟防禦權利,對於公平審判和發現真相有幫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以確定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的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如果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者其行為不屬於應受懲罰的範疇,應當宣告無罪。 以上資料來自於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判決書,最後一個參考資料提到了最高法院和判決字號,可以進一步查閱這些判決書以瞭解更多相關細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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