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 (訊問被告) 訊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加重要件、量刑標準或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更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置之,遇有被告或共犯自白犯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鞫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之調查,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刑訴法九六、一五六、一六一之一、一六一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