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之一 (對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之訊問) 法院訊問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之被告或其他受訊問人,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刑訴法九九、一九二、一九七、二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