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之二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法院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或鑑定證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前項受訊問人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刑訴法一○○之一、一九二、一九七、二一○)
二十七之二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法院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或鑑定證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前項受訊問人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刑訴法一○○之一、一九二、一九七、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