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 (濫行羈押之禁止) 對於被告實施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者,不得羈押。尤對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之預防性羈押,須至為審慎。至上揭規定所謂「犯罪嫌疑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不同。 (刑訴法一○一、一○一之一)
二十八 (濫行羈押之禁止) 對於被告實施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者,不得羈押。尤對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之預防性羈押,須至為審慎。至上揭規定所謂「犯罪嫌疑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不同。 (刑訴法一○一、一○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