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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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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逕行拘提之事由) 刑訴法第七六條所列之情形,雖其標目為四款,在第二款中,包含有兩種情形,故其所列,實有五種: (一)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 逃亡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四)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 (本款及前款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應依具體事實,客觀認定之,並應於卷內記明其認定之根據。) (五)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訴法七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有逕行拘提之事由。根據刑訴法第76條所列的情形,共有五種情形可以逕行拘提。第一,被告無一定之住、居所者。第二,被告逃亡。第三,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第四,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在第二款及第四款中所謂的「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應根據具體事實客觀認定,並且應在卷內記明其認定之根據。第五,所犯罪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上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所列出的逕行拘提之事由。

  • 逕行拘提名詞
  • 第七六條條文
  • 名詞
  • 居所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勾串共犯名詞
  • 證人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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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 (逕行拘提之事由) 刑訴法第七六條所列之情形,雖其標目為四款,惟在第二款中,包含有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