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 (押票之製作及使用) 羈押被告所用之押票,應載明法定必須記載之事項,命被告按捺指印,並應備數聯,分別送交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偵查中並應送交檢察官。偵查中之羈押,押票應記載之事項,與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相同者,得以聲請書為附件予以引用。 (刑訴法一○二、一○三)
三十 (押票之製作及使用) 羈押被告所用之押票,應載明法定必須記載之事項,命被告按捺指印,並應備數聯,分別送交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偵查中並應送交檢察官。偵查中之羈押,押票應記載之事項,與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相同者,得以聲請書為附件予以引用。 (刑訴法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