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三十 (押票之製作及使用) 羈押被告所用之押票,應載明法定必須記載之事項,命被告按捺指印,並應備數聯,分別送交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偵查中並應送交檢察官。偵查中之羈押,押票應記載之事項,與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相同者,得以聲請書為附件予以引用。 (刑訴法一○二、一○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的規定,當對被告進行羈押時,應為其製作押票,該押票必須載明法定必須記載的事項,並且要求被告按捺指印。押票應備數聯,分別送交給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的親友。在偵查期間,押票應該與檢察官的聲請書所載的事項相同,如果相同的話,可以將聲請書作為附件引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2條和103條) 範例:假如有一位被告在偵查中被羈押,檢察官根據聲請書將押票送給被告,該押票應該與聲請書所載的事項相同,以確保押票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 押票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