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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 (偵查羈押資料之管理) 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案件,應製作紀錄,記載檢察官聲請之案號、時間 (含年、月、日、時、分) 、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資料暨羈押或免予羈押之情形。每一案件建一卷宗,後之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等相關資料,應併入原卷宗。 (刑訴法九三、一○七、一○八、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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