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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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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偵查羈押資料之管理) 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案件,應製作紀錄,記載檢察官聲請之案號、時間 (含年、月、日、時、分) 、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資料暨羈押或免予羈押之情形。每一案件建一卷宗,後之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等相關資料,應併入原卷宗。 (刑訴法九三、一○七、一○八、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该问题的参考材料,法院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93条、107条、108条、110条、115条、116条和117条规定,法院对于聲請羈押的案件,应当制作记录,记录包括檢察官聲請的案號、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被告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以及关于是否羁押或解除羁押的情况。每个案件应建立一个卷宗,对于之后的羁押延长、撤销、停止或再次执行等相关资料,应当合并到原始卷宗中。 例子: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告经檢察官提起公诉后,法院应当制作记录,包括案件的信息和被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以及后续的羁押情况等相关资料。这些记录应该被保存在案卷中。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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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 (偵查中羈押資料之管理) 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案件,應製作紀錄,記載檢察官聲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