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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三十二 (偵查羈押資料之管理) 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案件,應製作紀錄,記載檢察官聲請之案號、時間 (含年、月、日、時、分) 、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資料暨羈押或免予羈押之情形。每一案件建一卷宗,後之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等相關資料,應併入原卷宗。 (刑訴法九三、一○七、一○八、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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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该问题的参考材料,法院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93条、107条、108条、110条、115条、116条和117条规定,法院对于聲請羈押的案件,应当制作记录,记录包括檢察官聲請的案號、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被告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以及关于是否羁押或解除羁押的情况。每个案件应建立一个卷宗,对于之后的羁押延长、撤销、停止或再次执行等相关资料,应当合并到原始卷宗中。 例子: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告经檢察官提起公诉后,法院应当制作记录,包括案件的信息和被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以及后续的羁押情况等相关资料。这些记录应该被保存在案卷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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