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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三十三 (隨時受理羈押之聲請並付與羈押聲請書繕本) 法院應隨時受理偵查中羈押被告之聲請,於收文同時立即建立檔案,完成分案,並送請法官依法辦理。法官受理後訊問被告前,應付與羈押聲請書之繕本。(刑訴法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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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法院在收到羈押聲請書之後,應立即建立檔案,進行分案,並送請法官依法處理。法官在訊問被告之前,應將羈押聲請書的複本提供給被告。 例如,在上面提供的資料中,㈠部分提到了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並且法院在同日裁定應予羈押。根據這個例子,法院在接到羈押聲請後,應立即處理並辦理相關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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