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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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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隨時受理羈押之聲請並付與羈押聲請書繕本) 法院應隨時受理偵查中羈押被告之聲請,於收文同時立即建立檔案,完成分案,並送請法官依法辦理。法官受理後訊問被告前,應付與羈押聲請書之繕本。(刑訴法九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法院在收到羈押聲請書之後,應立即建立檔案,進行分案,並送請法官依法處理。法官在訊問被告之前,應將羈押聲請書的複本提供給被告。 例如,在上面提供的資料中,㈠部分提到了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並且法院在同日裁定應予羈押。根據這個例子,法院在接到羈押聲請後,應立即處理並辦理相關程序。

  • 羈押名詞
  • 偵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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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規定:「三十三 (隨時受理羈押之聲請並付與羈押聲請書繕本) 法院應隨時受理偵查中羈押被告之聲請,於收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