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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 (隨時受理羈押之聲請並付與羈押聲請書繕本) 法院應隨時受理偵查中羈押被告之聲請,於收文同時立即建立檔案,完成分案,並送請法官依法辦理。法官受理後訊問被告前,應付與羈押聲請書之繕本。(刑訴法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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