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 (羈押訊問,應通知辯護人到場) 法官為羈押訊問時,如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法通知該辯護人,由書記官作成通知紀錄。被告陳明已自行通知辯護人或辯護人已自行到場者,毋庸通知。(刑訴法三一之一、九五、一○一、一○一之一)
三十四 (羈押訊問,應通知辯護人到場) 法官為羈押訊問時,如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法通知該辯護人,由書記官作成通知紀錄。被告陳明已自行通知辯護人或辯護人已自行到場者,毋庸通知。(刑訴法三一之一、九五、一○一、一○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