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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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之二 (檢察官聲請羈押主張限制或禁止部分卷證之處理)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應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法院應妥為保密,不得於羈押審查程序前提供辯護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刑訴法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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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2條,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中,如果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的卷證,法院應該妥善保密,不得在羈押審查程序之前提供辯護人檢閱、抄錄或攝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法院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應以適當方式保護被告及其辯護人的權益,並且不得提供控辯陳述所未顯現的證據給辯護人。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必須依法確保羈押審查程序中的卷證的機密性。 參考資料: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93條
- 羈押名詞
- 偵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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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