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之二 (檢察官聲請羈押主張限制或禁止部分卷證之處理)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應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法院應妥為保密,不得於羈押審查程序前提供辯護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刑訴法九三)
三十四之二 (檢察官聲請羈押主張限制或禁止部分卷證之處理)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應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法院應妥為保密,不得於羈押審查程序前提供辯護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刑訴法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