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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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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之三 (限制或禁止部分證據之審查與禁止效果) 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法院限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法官應於羈押審查程序中以提供被告及其辯護人檢閱、提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以兼顧偵查目的之維護以及被告及其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應注意,所謂其他適當之方式,不包括間接獲知資訊之告以要旨。 檢察官另行分卷遮掩、封緘後,請求法官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基於檢察官為偵查程序之主導者,熟知案情與偵查動態,法院自應予適度之尊重,該經法官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亦不得採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刑訴法九三、一○一、一○一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3條,如果檢察官要求法院限制辯護人獲知的卷證,法官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應提供被告及其辯護人檢閱、提示或其他適當方式,以平衡偵查目的與被告及其辯護人防禦權的行使。然而,應注意的是,其他適當方式不包括間接獲知資訊的告知。 此外,如果檢察官要求法官封緘、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的卷證,由於檢察官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對案情和偵查動態熟悉,法院應適度尊重檢察官的請求,但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101和101之一條的規定。

  • 證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偵查名詞
  • 防禦權名詞
  • 名詞
  • 要旨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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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3 條規定:「三十四之三 (限制或禁止部分證據之審查與禁止效果) 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法院限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