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之三 (限制或禁止部分證據之審查與禁止效果) 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法院限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法官應於羈押審查程序中以提供被告及其辯護人檢閱、提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以兼顧偵查目的之維護以及被告及其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惟應注意,所謂其他適當之方式,不包括間接獲知資訊之告以要旨。 檢察官另行分卷遮掩、封緘後,請求法官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基於檢察官為偵查程序之主導者,熟知案情與偵查動態,法院自應予適度之尊重,該經法官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亦不得採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刑訴法九三、一○一、一○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