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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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偵查中聲請羈押之前提) 偵查中之羈押,除刑訴法第九三條第四項之情形外,以被告係經合法拘提或逮捕且於拘捕後二十四小時內經檢察官聲請為前提。檢察官聲請時所陳法定障礙事由經釋明者,其經過之時間,應不計入前開二十四小時內。 (刑訴法九三、九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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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偵查中聲請羈押之前提的法規,法院在偵查中如果要對被告進行羈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被告必須是經過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并且在拘捕后的24小時內才能由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 2. 如果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時陳述了法定的障礙事由並經過釋明,則釋明的時間不計入前述的24小時內。 由此可見,在偵查中聲請羈押的前提下,被告必須是經過合法拘提或逮捕,并且在拘捕后的24小時內提出羈押聲請。如果檢察官在聲請時有解釋法定障礙事由,則這部分時間不計入24小時內。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第九三條第四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法定障礙事由名詞
- 前開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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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