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 (檢察官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命令之失效)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九三條第三項但書後段或第二二八條第四項但書聲請羈押者,其原來所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命令即失其效力。(刑訴法九三、九三之六、二二八)
三十七 (檢察官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命令之失效)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九三條第三項但書後段或第二二八條第四項但書聲請羈押者,其原來所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命令即失其效力。(刑訴法九三、九三之六、二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