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 (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得逕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 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案件,法官於訊問被告後,認為雖有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不受原聲請意旨之拘束。其有第一一四條所定情形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情形者,不得逕予羈押。(刑訴法九三、九三之六、一○一、一○一之一、一○一之二、一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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