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 (偵查羈押案件不公開) 法官於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時,應以書面附理由行之,便檢察官即時提起抗告。法官為上述裁定時,應注意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業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應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者,不得公開揭露或載於裁定書內。(刑訴法九三、九三之六、一○一、一○一之一、二四五、四○四、四一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