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 (偵查中羈押案件不公開) 法官於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時,應以書面附理由行之,俾便檢察官即時提起抗告。法官為上述裁定時,應注意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業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應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者,不得公開揭露或載於裁定書內。(刑訴法九三、九三之六、一○一、一○一之一、二四五、四○四、四一三)
三十九 (偵查中羈押案件不公開) 法官於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時,應以書面附理由行之,俾便檢察官即時提起抗告。法官為上述裁定時,應注意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業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應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者,不得公開揭露或載於裁定書內。(刑訴法九三、九三之六、一○一、一○一之一、二四五、四○四、四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