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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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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之一 (羈押裁定之記載)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訊問被告後,法院裁定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均應將其要旨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未載明於羈押聲請書證據清單之證據資料,既不在檢察官主張之範圍內,法院自毋庸審酌。(刑訴法九三、一○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之一條,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結束後,法院裁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應該告知被告和其辯護人,並在筆錄中記載下來。然而,如果羈押聲請書的證據清單中沒有明確列出的證據資料,那就超出了檢察官提出的範圍,法院無需考慮這些證據。(刑訴法93、101條)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檢察官提出了一份羈押聲請書,列出了幾個證據來支持羈押的理由,例如視頻監控錄像和證人的陳述。然而,在裁決書中,法院只記載了視頻監控錄像的內容以及證人的陳述,而未提及其他證據,這是合乎法律要求的。

  • 羈押名詞
  • 偵查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要旨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書證名詞
  • 審酌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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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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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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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1 條規定:「三十九之一 (羈押裁定之記載)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訊問被告後,法院裁定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