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之一 (羈押裁定之記載)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訊問被告後,法院裁定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均應將其要旨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未載明於羈押聲請書證據清單之證據資料,既不在檢察官主張之範圍內,法院自毋庸審酌。(刑訴法九三、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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