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 (抗告法院宜自為裁定) 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管抗告法院須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並儘量自為羈押與否之裁定(刑訴法九三之六、四○四、四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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