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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四十 (抗告法院宜自為裁定) 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管抗告法院須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並儘量自為羈押與否之裁定(刑訴法九三之六、四○四、四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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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時,該管抗告法院應以速件方式進行審理,並盡量自行裁定是否應維持羈押。 例如,如果檢察官為了維持被告的羈押,對法官駁回其羈押聲請提起抗告,相關的抗告案件就應該經由該管抗告法院進行快速審理,並由該法院自行判斷是否應繼續羈押被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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