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 (抗告法院宜自為裁定) 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管抗告法院須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並儘量自為羈押與否之裁定(刑訴法九三之六、四○四、四一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