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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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抗告法院宜自為裁定) 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管抗告法院須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並儘量自為羈押與否之裁定(刑訴法九三之六、四○四、四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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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時,該管抗告法院應以速件方式進行審理,並盡量自行裁定是否應維持羈押。 例如,如果檢察官為了維持被告的羈押,對法官駁回其羈押聲請提起抗告,相關的抗告案件就應該經由該管抗告法院進行快速審理,並由該法院自行判斷是否應繼續羈押被告。
- 抗告法院名詞
- 駁回名詞
- 羈押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 抗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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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