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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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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抗告法院宜自為裁定) 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該管抗告法院須以速件之方式為審理,並儘量自為羈押與否之裁定(刑訴法九三之六、四○四、四一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裁定提起抗告時,該管抗告法院應以速件方式進行審理,並盡量自行裁定是否應維持羈押。 例如,如果檢察官為了維持被告的羈押,對法官駁回其羈押聲請提起抗告,相關的抗告案件就應該經由該管抗告法院進行快速審理,並由該法院自行判斷是否應繼續羈押被告。

  • 抗告法院名詞
  • 駁回名詞
  • 羈押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 抗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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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規定:「四十 (抗告法院宜自為裁定) 檢察官對法官駁回羈押聲請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