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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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之一 (抗告法院之審查)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卷證在原審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部分,經法院禁止者,發生證據禁止之效果,抗告法院亦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刑訴法九三、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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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第40-1條規定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證據限制。如果在原審時,檢察官對偵查卷證的部分進行遮掩、封緘並且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該部分證據,那麼該部分證據將被視為禁止的,並且抗告法院也不能將其作為判斷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和101條的規定。
- 抗告法院名詞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禁止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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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