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0-1

快速跳轉

四十之一 (抗告法院之審查)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卷證在原審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部分,經法院禁止者,發生證據禁止之效果,抗告法院亦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刑訴法九三、一○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第40-1條規定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證據限制。如果在原審時,檢察官對偵查卷證的部分進行遮掩、封緘並且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該部分證據,那麼該部分證據將被視為禁止的,並且抗告法院也不能將其作為判斷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和101條的規定。

  • 抗告法院名詞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禁止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1 條規定:「四十之一 (抗告法院之審查)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卷證在原審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禁止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