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之一 (抗告法院之審查)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卷證在原審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部分,經法院禁止者,發生證據禁止之效果,抗告法院亦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刑訴法九三、一○一)
四十之一 (抗告法院之審查)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卷證在原審經檢察官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部分,經法院禁止者,發生證據禁止之效果,抗告法院亦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刑訴法九三、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