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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四十一 (審慎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之原則) 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件,係與羈押有關之處分,對羈押中之被告,有重大影響,法院應審慎依職權行之。偵查中檢察官為該處分之聲請時,法院應審酌有無具體事證,足認確有必要,如未附具體事證,或所附事證難認有其必要者,不宜漫然許可。 (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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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要審慎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命令扣押物品的處分,因為這些處分與被告的羈押有關,對被告影響甚大。當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提出這些處分的請求時,法院在決定是否許可時必須審酌是否有具體的證據足以確認有必要進行這些處分。如果沒有具體的證據或所附的證據難以認定其必要性,則不宜輕率地同意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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