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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 (審慎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之原則) 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件,係與羈押有關之處分,對羈押中之被告,有重大影響,法院應審慎依職權行之。偵查中檢察官為該處分之聲請時,法院應審酌有無具體事證,足認確有必要,如未附具體事證,或所附事證難認有其必要者,不宜漫然許可。 (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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