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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之一 (禁止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應為妥適裁量) 法院認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時,應審酌個案情節,在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權利之前提下,依比例原則裁量決定其禁止或扣押之對象、範圍及期間等事項,並宜於押票上記載明確,利看守所執行之。(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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