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 (同時聲請羈押及其他處分之處理)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一併聲請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件,法院認前一聲請有理由,後一聲請無理由者,關於前者應簽發押票交付執行,關於後者,應予駁回。 (刑訴法一○二、一○三、一○五)
四十二 (同時聲請羈押及其他處分之處理)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一併聲請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件,法院認前一聲請有理由,後一聲請無理由者,關於前者應簽發押票交付執行,關於後者,應予駁回。 (刑訴法一○二、一○三、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