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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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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同時聲請羈押及其他處分之處理)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一併聲請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件,法院認前一聲請有理由,後一聲請無理由者,關於前者應簽發押票交付執行,關於後者,應予駁回。 (刑訴法一○二、一○三、一○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當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同時聲請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件。法院應對聲請羈押有理由的部分簽發押票交付執行,而對聲請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件無理由的部分則應予以駁回。相關參考資料來自刑事訴訟法第102、103、105條的規定。 例如,一個檢察官在聲請羈押時同時聲請禁止被告接見和通信,並命令扣押物件作為證據。法院認為聲請羈押是有理由的,於是簽發押票執行。然而,法院認為聲請禁止接見和通信,以及命令扣押物件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對此部分的聲請予以駁回。

  • 羈押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押票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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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條規定:「四十二 (同時聲請羈押及其他處分之處理)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一併聲請禁止接見、通信或命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