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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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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案件之處理) 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者,法院應斟酌具體情形及相關證據,審慎判斷,如認聲請無理由,即予裁定駁回。 (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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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在處理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案件時,應該仔細考慮具體情況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慎判斷。如果認為聲請無理由,則可以裁定駁回聲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

  • 撤銷名詞
  • 證據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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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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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規定:「四十三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案件之處理) 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者,法院應斟酌具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