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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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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四十三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案件之處理) 聲請
撤銷
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者,法院應斟酌具體情形及相關
證據
,審慎判斷,如認聲請無理由,即予
裁定駁回
。 (
刑訴法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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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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