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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案件之處理) 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者,法院應斟酌具體情形及相關證據,審慎判斷,如認聲請無理由,即予裁定駁回。 (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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