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四十三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案件之處理) 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者,法院應斟酌具體情形及相關證據,審慎判斷,如認聲請無理由,即予裁定駁回。 (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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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在處理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案件時,應該仔細考慮具體情況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慎判斷。如果認為聲請無理由,則可以裁定駁回聲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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