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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四 (慎重審緊急處分) 對於檢察官或押所所為禁止接見、通信或扣押物件之緊急處分,及押所長官為束縛身體之報告,均應慎重審核,注意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 (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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