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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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慎重審核緊急處分) 對於檢察官或押所所為禁止接見、通信或扣押物件之緊急處分,及押所長官為束縛身體之報告,均應慎重審核,注意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 (刑訴法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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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慎重審核檢察官或押所所為的緊急處分,包括禁止接見、禁止通信或扣押物件的處分,以及押所長官報告束縛被告身體的情況。法院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事的存在。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05條 範例:當檢察官在偵查中有特殊情況需要對被告進行禁止接見或禁止通信的處分時,法院應慎重審核該處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避免濫用職權或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
- 核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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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