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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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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慎重審
核
緊急處分) 對於檢察官或押所所為禁止接見、通信或
扣押物
件之緊急處分,及押所長官為束縛身體之報告,均應慎重審核,注意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 (
刑訴法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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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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