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四十五 (徵詢檢察官意見之方式) 法院為審酌偵查中應否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依法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時,得限定檢察官陳報其意見之期限。此項徵詢,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式行之,並作成紀錄。逾期未為陳報者,得逕行裁定。(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條,法院為審酌偵查中應否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時,應徵詢檢察官的意見。法院可以限定檢察官陳報意見的期限。徵詢意見可以透過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有紀錄。若檢察官逾期未陳報意見,法院可以直接裁定。 根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五十七號判例,該裁定提到了被告能夠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的權利,並且強調法院有裁量的權限來判斷是否准許停止羈押。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卅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十三號判例,該裁定提到了法院應徵詢檢察官意見的方式,可以透過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並且可以使用電話或其他迅捷的方式。同時,裁定中也指出逾期未陳報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逕行裁定。 以上資料均與提問的法條第45條有關聯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