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 (徵詢檢察官意見之方式) 法院為審酌偵查中應否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依法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時,得限定檢察官陳報其意見之期限。此項徵詢,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式行之,並作成紀錄。逾期未為陳報者,得逕行裁定。(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四十五 (徵詢檢察官意見之方式) 法院為審酌偵查中應否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依法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時,得限定檢察官陳報其意見之期限。此項徵詢,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式行之,並作成紀錄。逾期未為陳報者,得逕行裁定。(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