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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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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 (檢察官意見之審酌) 檢察官所提關於偵查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之意見,固無拘束法院之效力,但法院仍宜為必要之斟酌,以期周延。 (刑訴法一○七、一一○、一一五、一一六、一一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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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條,檢察官對於偵查中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的意見並不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但法院仍應對該意見進行必要的思考與考慮,以確保審議充分周延。相關參考資料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6條之一。

  • 審酌名詞
  • 偵查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束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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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規定:「四十六 (檢察官意見之審酌) 檢察官所提關於偵查中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之意見,固無拘束法院之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