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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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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許可延長羈押之理由) 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延長羈押期間之聲請,未附具體理由或所附理由不足以形成應延長羈押之心證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訴法一○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7條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的聲請,必須具體附上理由並且這些理由足以形成應延長羈押的心證。如果聲請中的理由不具體或不足以形成心證,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聲請。例如,如果檢察官在聲請中未具體說明延長羈押的必要性,或者所提供的理由不足以證明延長羈押的必要性,法院就可以駁回這個延長羈押的聲請。

  • 延長羈押名詞
  • 偵查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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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7 條規定:「四十七 (許可延長羈押之理由) 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延長羈押期間之聲請,未附具體理由或所附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