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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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 (延長羈押期間前之訊問) 法院於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前,須先依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訊問被告,給予陳述之機會。被告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者,法院應通知該辯護人到場。(刑訴法三十一之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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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在延長羈押期間前,法院必須先對被告進行訊問,給予陳述的機會。如果被告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法院應該通知該辯護人到場。 根據這個條文,一個範例可能是在延長羈押期間前,法院要求被告出庭接受訊問,並且將通知被告的辯護人到場。這樣可以確保被告的陳述權利得到保障。
- 延長羈押名詞
- 訊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指定辯護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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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