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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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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 (延長羈押期間前之訊問) 法院於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前,須先依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訊問被告,給予陳述之機會。被告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者,法院應通知該辯護人到場。(刑訴法三十一之一、一○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在延長羈押期間前,法院必須先對被告進行訊問,給予陳述的機會。如果被告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法院應該通知該辯護人到場。 根據這個條文,一個範例可能是在延長羈押期間前,法院要求被告出庭接受訊問,並且將通知被告的辯護人到場。這樣可以確保被告的陳述權利得到保障。

  • 延長羈押名詞
  • 訊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指定辯護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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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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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四十八 (延長羈押期間前之訊問) 法院於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前,須先依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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