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八 (延長羈押期間前之訊問) 法院於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前,須先依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訊問被告,給予陳述之機會。被告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者,法院應通知該辯護人到場。(刑訴法三十一之一、一○八)
四十八 (延長羈押期間前之訊問) 法院於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前,須先依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訊問被告,給予陳述之機會。被告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者,法院應通知該辯護人到場。(刑訴法三十一之一、一○八)